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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2 0:37:00

多年前的一部电视剧《搭错车》,让无数观众看得动容,哑巴孙力收养了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阿美,把她当亲生女儿一样疼爱,抚养她长大。

但阿美还有亲生父母,尤其是生父苏民生,他看到了阿美身上的经济价值,便想通过签约让她成为自己的一棵摇钱树。

养父孙力虽然穷,甚至不能开口说一句话,可他对阿美的父爱,比苏民生那个生父要纯粹得多。

影视剧可以打动人,关键就在于情节和人的情感相通,都说血浓于水,可在有些情况下,情更浓于血。

就好比没血缘关系的养父母和孩子,如果养父母的收养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尽到了父母的职责,那孩子孝顺养父母也是应当的,他们间的亲情也应当和一般的父母子女相差无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就有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但注意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为不能生育等原因想收养孩子,一定要先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川男子方崇财,当年就因为不了解这些只按传统方式收养一名女婴,结果多年后发生了让自己意想不到的事。

年春,四川广安前锋区东北部一个村子里来了个想为女儿找养父母的男子,他说自己家里太困难了,养不活这娃,孩子体质也弱,要是找不着收养的人家,真不知道孩子还能不能活。

当时才31岁的方崇财见到女婴后,便坚持要收养她。对此,方崇财的母亲和大哥都有些担心,一是因为自己家条件也没有好到哪去,二是因为方崇财小时候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精神智力有些障碍,正常交流困难,他能照顾好一个孩子吗?

后来经人劝说,方母和方家大哥想到如果方崇财能有个女儿,将来他晚年生活就能多一重保障,便收下了这个女婴。

方崇财很高兴,从此以后便把孩子当自己亲生的养,虽然因为智力原因,养女小芳(化名)多数时候都跟奶奶、大伯和伯母待一起,但很多细节都能看出,方崇财是为这个女儿尽了父亲职责的。

她刚到方家,方崇财就忙着去买奶粉、买葡萄糖;为了供孩子生活、学习,方崇财除了务农外还常年打着工赚钱,他自己花不了多少,几乎全用在了养女小芳身上,虽然很辛苦,但只要听到小芳叫自己一声“爸爸”,方崇财便觉得非常满足。

小芳上学后,方崇财经常负责接送孩子,村里人看到这对养父女,也都说方崇财真是把孩子当亲生的看待了,想必孩子长大后一定会好好孝顺他。

方母和方家大哥也是这么想,他们不指望这孩子以后能大富大贵,只要她能把方崇财放在心上记得赡养他,他们也就能心安了。

可没想到,这一切随着小芳长大、结婚,开始变得不一样。小芳初中还没毕业便非要外出打工,打工期间跟辛某谈了恋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方家人对于小芳不管学业早早去打工以及说要跟辛某结婚的事,都是表示反对的,可小芳坚持要嫁给辛某,方家人也没有办法。

年,方崇财的大哥和辛某的家人商量好,小芳就算结婚,也得负责赡养养父。辛家答应了,小芳便顺利出嫁,但方崇财跟着养女到亲家家生活,却一直过得不愉快。

小芳的婆家对她这个智力有些问题的“父亲”看不太惯,生活上容易产生矛盾,尽管方崇财多数时间都在外打工赚钱,但摩擦还是少不了。

小芳夹在中间两相为难,渐渐地也对自己的养父有些不满了,毕竟这样的矛盾会影响到她在婆家的生活。

方崇财不大乐意继续在女儿婆家受气,几年后便回到了方家,对此方家人不高兴,为了协调,辛家便答应以后每月给方崇财送一些生活所需物品。

如果日子能这样平静过下去,恐怕方崇财也不用和养女对簿公堂。坏就坏在,方家和辛家为方崇财3万元的养老费闹起了不和。

方崇财回村之前,两家原本商量好了,如果小芳赡养方崇财到60岁,这3万元就归她,双方还签了协议,方家留存单,辛家保管密码,谁也不许提前去取。

可方崇财回家才几个月,方家人便发现这笔钱已经被人挂失取走了,辛家不承认是自己取了钱,坚持说是方崇财在他们家生活时,因为没有钱花便私自取出这笔款。

两家人为这事闹得很不愉快,小芳对“娘家”也越来越疏远,她在外打工,过年回到广安都没有主动回村看看养父,她的婆家更没有按时按约给方崇财送生活物品。

方崇财的大哥看不下去,跟辛家人吵了几句,小芳这才象征性地回家转了趟,又把方崇财接到婆家去吃了顿饭,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多的感情交流了。

方家人还没来得及指责她不孝顺养父,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小芳已经请求法院判决方崇财当年对她的收养行为无效。

这事让方家人很震惊,因为小芳这么多年一直是吃方家饭长大的,怎么到了23岁就翻脸不认亲人了?就连方崇财的户口簿上,他和小芳的关系一栏也是白纸黑字写着“养女”,小芳要斩断亲情,就不顾方崇财多年来对她的养育之恩了吗?

如果单从法律角度来看,小芳诉请养父当年收养自己无效并不是没依据的,在年《收养法》被修订前,甚至没有“收养证”,收养需要通过公证。

方崇财收养小芳是年的事,那应该适用年《收养法》的规定,而根据当年的《收养法》,除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外,收养人要年满35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如果不符合本法规定,收养行为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小芳既不是方崇财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没有残疾,更不是孤儿,和方崇财相差仅31岁,方崇财也一直未婚打着光棍,各方面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且方崇财的收养虽然获得了小芳生父母的同意,但双方没有任何的收养书面协议,更没到民*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一审法院认定方崇财对小芳的收养行为无效后,方家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方崇财和养女小芳从此成了“陌生人”,虽然小芳作为他事实上的养女在方家生活10多年,方家还是可以对这些年抚育她的花销提出主张,但就算能追回一部分钱,感情也不能修复了。

尽管这桩案子于法理是没有判错,但在情理上,总让人觉得心寒,当亲生女儿养大的孩子成家了,便不认养父、不肯尽赡养义务,看来无论何种关系,都不能单凭感情维系,即使存在血缘关系,也要依法依规才有保障。

尤其是做重大决定之前,更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任何时候都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单纯寄希望于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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