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65周岁
等待期: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
等待期非意外原因初次确诊重疾,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缴费期: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期间:终身/保至70周岁
1基本保险责任
01轻症:40种不分组赔付3次,每次赔付基本保额的30%,每次赔付无间隔期
02中症:20种不分组赔付2次,每次赔付基本保额的60%,每次赔付无间隔期
03重疾:种不分组赔付2次,分别次赔付基本保额的%/%,两次赔付间隔期1年
04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疾在50周岁之前,则可以额外获得基本保额的50%赔付
05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18周岁前罹患条款约定少儿特定疾病,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的%
白血病-重度/脑恶性肿瘤-重度/淋巴瘤-重度/神经母细胞瘤-重度/肾母细胞瘤/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严重哮喘/严重川崎病/严重III度烧伤/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瑞氏综合征/肝豆状核变性/严重心肌炎/重症手足口病
05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返还累计已缴纳保费
18周岁后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赔付基本保额的%
06保费豁免责任:被保险人罹患轻症/中症/重疾,发生相应的理赔后,豁免掉剩余所需缴纳保费。
2可选保险责任
01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并获得相应重疾理赔后,自初次确诊之日起间隔3年后,如果“恶性肿瘤-重度”持续/复发/转移/新发,可以再次获得基本保额的%赔付,赔付后,此项责任终止。
02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初次确诊“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并获得相应重疾理赔后,自初次确诊之日起间隔3年后,如果再次被确诊为“同一种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可以再次获得基本保额的%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再次确诊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者心电图的新进典型改变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条款约定“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定义。
如果再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经颅脑显影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为新一次的脑中风发作而非陈旧性异常,并符合条款约定“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仅赔付一次。
如果前面首次和第二次重疾为“恶性肿瘤-重度”和“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之外的疾病,则给付第二次重疾赔偿金之后,合同终止,可选责任也同时失效。
来自北方的赵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