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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20 9:37:00

羊城晚报:退赃可部分赦免 反腐要贪官配合


京华时报17日刊出对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的专访。李永忠表示,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 点评:“赦免”是个悖论 以赦免原罪换取官员对反腐败的配合,看似有点道理,实质是一个逻辑悖论。按专家说法,若“绝不赦免”,贪官的抵抗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鱼死破。即是说,贪腐官员对反腐败的抵抗是非常有效的?而我们要反腐败,必须取得腐败官员的配合?他们不同意反腐败、坚决抵抗,我们就反不了腐败? 专家此言,令人感慨———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我们想不想反腐败,而是腐败分子让不让我们反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赦免腐败分子的原罪,他们就要同我们鱼死破,甚至他们还没“死”,我们就已经先完蛋了?当然了,在某些语境下,现在究竟有多少贪腐官员,不好说﹔这伙人势力有多大,也不好说。那麽我们也就不好说,同意还是否定专家“鱼死破”的观点。但与之对应的一个问题却不难得出结论:腐败势力既然有抵抗反腐败的能量,能够“鱼未死先破”,他们会稀罕你的“赦免”吗?这是一个悖论! 赦免贪官原罪,思维与“高薪养廉”如出一辙。高薪养廉的误区在於,将廉*寄希望於赎买,但历史已证明,廉*出於有效监督,以及零容忍的严厉惩治。贪官退赃便可赦免原罪,本质仍是对腐败的赎买。以赎买换廉*,首先是与制度反腐格格不入﹔其次,从已经运作过的以赎买手段换取特权阶层放弃既得利益的情况来看,结果往往是特权与既得利益的变本加厉,比如某些地方的车改,“三公”经费降多少没人知道,但官员们的车补早已超过普通人的工资了。(马涤明) 质疑 不能向贪官“妥协” 广州陈扬:用对贪官的赦免换取改革的通行证?这样的改革还有什麽意义? 中青报曹林:“赦免换改革”纯粹只是一厢情愿。对於很多贪腐官员,制度和*策其实一直在妥协让步,一直在赦免,换来的只是变本加厉和肆无忌惮。 珊炮:不是与贪腐决战,而是妥协,完了。 感慨 难道是“贪官太多” XIII-Lee:话外之音是,许多人都是贪官了,元芳你怎麽看? LX公会:是啊,不然都得抓起来了,谁来做“公仆”啊。 柳暗花明:中国还怕缺当官的吗? 担心 贪腐更有恃无恐 花开花落:这个办法出来,大家都去贪污了,先潇洒过他几年,感觉形势不妙了,就把钱上交,反正可赦免。 rechyo:我贪了2亿,拿出2000万上交,就可以重新做人了?呵呵,专家也说了,“技术条件不具备”,反正我贪了多少,你又监管不到,活脱脱的把灰色洗白,有木有? 放眼未来:赃款可以上交,但拿别人的钱后替别人做的坏事,还有对另一群人造成的不公,难道就不追究了? 联想 抢劫盗窃能否赦免 奇奇GZ:贪官可以赦免,其它罪行不行?小偷抢劫和偷来的财物,归还之后,也可以免除刑罚吗? 舍予其谁:呵呵,反腐也提“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jidingheqaz:这和清代的“议罪银”有什麽不同?和大人? 支持 “赦免”怎保不再犯 红尘中行者:如果真是一个不放过,可能就要将不少官员换下,现实吗?钱也追不回来,人也走不了,改革也进行不下去,应该支持这种实用主义式的改良。 何力:是彻底清算,还是来一次和解?这是一个问题。人们的忧虑在於,“和解”之后的制度如何保证不重蹈覆辙? 庞氏浪人:肯定要有所妥协,否则所谓改革只能停留在纸上。问题是赦免的范围、额度、时间、流程等,要有个原则。 建议 小贪可免大贪不饶 凌晨没星星:看赃款数量吧。小贪或可免,大贪免了就是犯罪! XIII:我觉得应该有个原则,那就是看贪的钱性质恶不恶劣,不过还是建议严办! 周家群:赦免应限定条件,包括限定最后期限退赃,下台,彻底清理非法所得,不得有任何隐瞒,这样才能免於法律制裁。 赵晓:香港廉署成立之初,遭遇警界极大反弹。当局慎重考虑后,发出“局部特赦令”,宣布在1977年1月1日前犯下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并强调特赦令只此一次,不会再作任何让步。杨平整理(感谢新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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